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 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河北省”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