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北省监察厅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行业协会发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冀法函(2007)10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协会:
为推进行业协会发展,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职能消除障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 108号)要求,决定对我省政府规章和规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所有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以及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阻碍行业协会发展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这次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共同负责,成立清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清理。清理办公室应当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 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省政府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各行业协会可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就清理限制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政府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 (附后〉送省政府法制办 公室、省监察厅。
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刘建辉879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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