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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8-3-12 15:12:17 来源: 编辑: 点击:

冀民函[2008]7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2007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今年暂不参加年检)。
    二、时间安排
    今年年检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于4月1日-4月30日。为提高工作效率,年检工作按社团登记证号划分了具体送检日期,详见附表。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划分的时间规定,提前做好所分管社团的初审工作。
    各社团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连同其它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社团秘书长和熟悉工作的同志报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石家庄市合作路35号省民政厅西围墙处设立的登记服务大厅,电话:88615484)接受年检。5月1日后逾期不报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则视为年检不合格。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详细审查社团提交的材料,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做出年检结论。合格社团可以继续开展活动,对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年检结果在“河北民间组织网”(http://www.hebmjzz.gov.cn/)上公告。
    三、社团年检的主要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是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是否按照本团体《章程》进行活动;是否按时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社团负责人是否有超龄、超届问题;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无审批手续。
    3、财务管理情况。社会团体是否建立了独立的银行帐
户;是否按要求执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审批手续,帐目是否清楚等。
    4、机构和人员变更情况。社团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设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事项如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换届或变更法人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审计报告等。
    5、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是否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会费使用、支出是否合理。
    6、《会员证》使用情况。是否按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会员证》。
    7、订阅2008年度《中国民间组织周刊》情况。已订阅的附发票复印件,未订阅的年检时补订。
    四、 社团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求申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
    4、《中国民间组织周刊》订阅发票复印件
    附件:
    一、2008年各社团参加年检时间安排表
    二、《200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以上相关报表请到“河北民间组织网”社团表格栏下载。
 
 
                        河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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