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2001]128号
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 34号、冀办发[2000] 1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 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 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所属的社会 团体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
机构、确定专责管理人员,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窜。
〈二〉负责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对外交往、国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其各种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纪 违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提及县级以上上述的相应部门。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 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三、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 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 (三)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履行过授权的组织。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方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
位。
四、授权下列组织为省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科学院、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河 北省委党校、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 联合会、河北省作家协会、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文 学艺术界联合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政府可参照以上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第三项前三款条件的组织予以授权。
河北省民政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