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通知公告| 管理动态| 业务咨询|
建筑文苑| 团员风采| 社团活动| 精彩回顾| 党风廉政| 资料下载| 邮局系统|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冀民[2001]128号

日期:2001-12-17 来源: 编辑: 点击: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2001]128

 

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 34号、冀办发[2000] 1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 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 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所属的社会 团体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

机构、确定专责管理人员,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窜。

〈二〉负责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对外交往、国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其各种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纪 违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提及县级以上上述的相应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 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三、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 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 ()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

    ()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履行过授权的组织。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方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

位。

四、授权下列组织为省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科学院、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河 北省委党校、河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 联合会、河北省作家协会、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文 学艺术界联合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政府可参照以上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第三项前三款条件的组织予以授权。

 

 

河北省民政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相关新闻:
评论
   
 
 
主办:河北省建设厅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0311-87905079 E-mail:webmaster@hebjs.gov.cn 许可证号:冀ICP备06000793号
联系我们 | 本站服务 | 法律声明 | 本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