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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社团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5-12-22 14:07:26 来源: 编辑: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辖社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发的《河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厅社团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团组织,包括厅辖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其有社团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厅辖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按国家和省规定取得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社团组织要安排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六条  社团组织应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认真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量入为出,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第七条  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社团组织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规定。办理所有款项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现金收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不准用“白条”抵账,不得突破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凡超过银行结算起点所有支出应使用支票。

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社团组织应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通过后,作为执行的依据,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接受财政部门、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厅社团办、综合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规范社团组织财务收入管理。

(一)社团组织的会费收入、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等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用。不得代其他任何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类资金。

(二)规范会费收取标准。社团组织收取会费的标准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修改,并须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30日内分别报送厅社团办、综合财务处以及省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社团组织的财务支出管理。

(一)社团组织会费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所取的各项收入,应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各项支出报销费用,应当在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再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杜绝无领导签字和“白条”下帐。

第十二条  加强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社团组织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创办经济实体等,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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