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通知公告| 管理动态| 业务咨询|
建筑文苑| 团员风采| 社团活动| 精彩回顾| 党风廉政| 资料下载| 邮局系统|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851号 2003年7月30日发布施行)

日期:2005-12-22 15:08:08 来源: 编辑: 点击:

民政部

    你部《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函》(民函【200331)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分文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此,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二、由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程序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简化,因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社会团体分文(代表)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收入,应按照(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相关新闻:
评论
   
 
 
主办:河北省建设厅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0311-87905079 E-mail:webmaster@hebjs.gov.cn 许可证号:冀ICP备06000793号
联系我们 | 本站服务 | 法律声明 | 本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