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代表性: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有符合规定条件和数量的发起人;应当达到或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全省同行业一定规模的入会覆盖率;应当对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
(2)专业权威性: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单位会员身份入会,也可吸收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以个人会员身份入会。
(3)依法自主办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必须依据协会章程,采取广泛酝酿、充分协商、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
(4)加强党的领导: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协会的政治方向。
2、提高行业协会队伍素质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在本行业中实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的有威望、热心于协会事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现取领导担任,也可吸收一定比例的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
行业协会应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与专业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鼓励有一技之长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及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到协会工作。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中,中青年比例应不低于50%。
3、落实行业协会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