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部门要扶持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将应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并切实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务标准。
(5)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法律法规投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